公會章程
(113年12月18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驗光師公會,以下簡稱為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置於桃園市。
英文名稱:Taoyuan City Optometris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驗光人員法訂定之。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本會以研究視光學相關學術,維護全民視力健康,增進會員福利,並促進視光學專業之提昇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團法人。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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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會員驗光配鏡服務品質,發揚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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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會員執業之疑難輔導,維護增進會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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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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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視光專業領域發展,照護國人視力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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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校單位合作組訓各項學術研討講習會與繼續教育推廣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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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及出版國內外視光研究之書籍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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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推行及宣導驗光檢查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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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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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機關學校合作辦理衛生教育課程,推廣視力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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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交流合作及連繫聯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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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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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會福利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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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為達成目的上必要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中華民國國民依驗光人員法,經驗光師考試及格,領有驗光師證書,應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始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執行驗光師業務。但未執行驗光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會員。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師考試及格,領有驗光師證書,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驗光 業務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曾受驗光人員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檢附驗光師證書、國民身分證與二吋半身相片四張,另附在職(擬聘)機構服務證明 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各項費用,領有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本會不得拒絕具有驗 光師資格者入會。
第八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有之權利。並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教育訓練,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驗光人員法、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議決事項,並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九之一條:本會會員其滯繳會費逾三個月者,通知停權(將不提供被停權會員相關業務服務,如繼續教育課程等)。逾半年
者,得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將事證發文當地相關主管機關核備。停權之會員於申請復權時應一次繳清積欠之會費
後,始得復權。
第九之二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會員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 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並發文告知當地主管機關(衛生局)以停止執業登記核發。
第九之三條: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週內提出書面申辯,理事會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
第九之四條:會員被處分退會時,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年內繳清否則不發給退會證明。
第十條:會員非遷移其他區域,或歇業,或繳銷開、執業執照,或受撤銷驗光師資格,或被除名處分,不得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歇業、復業、或移轉,應即報告本會,如有退會者應填具退會申請書,申述理由,經理事會核准後為之。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決議、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妨礙本會名譽信用時,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 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其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將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拒不繳納會費三個月以上者,得經理事會予以停權處分,並通報主管機關請依照驗光師法規相關罰則辦理。
第十三條: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被停止開執業處分者,在停止期間,不得享有會員權益。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 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會員被除名、或被衛生主管機關撤銷開業執照、或受撤銷其驗光師資格者,應視為喪失會員資格。須繳還一切會員 憑證,如有欠費,亦須一律繳清。
第十七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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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會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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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退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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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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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八條:會員於出會,常年會費依月份比例退費。其餘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九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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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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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報告、收支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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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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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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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會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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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基金之設立、管理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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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或採行,或複議理事會、或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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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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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廿一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會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 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另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由候 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其任期為限。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會議。
第廿二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廿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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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會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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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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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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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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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會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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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理事會所屬各委員會、小組及會務處之業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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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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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之一條規定議決停止未繳納會費的會員權利,並將相關事證呈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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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遇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其 任期為限。
第廿五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為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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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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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必要與緊急相關會務。
第廿六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一職,由理事長至常務理事中自行推派二人,理事長對內綜理 督導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 事長出缺時,應依法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但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會員中若有當任驗光生公會理事長,應聘請該員擔任本會名譽理事長。
第廿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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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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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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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監督本會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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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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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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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本會各項選舉之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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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八條:監事會罝常務監事一人,選任一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依法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但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第廿九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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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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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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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或撤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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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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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召集理事或監事會議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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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一條:本會視業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執行。其委員或工作人員人選,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會員中遴選聘任之。
第卅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均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 不在此限。
第卅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 理。
第卅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如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請求,或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認有必要 時,均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卅七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由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擔任主席。聯席會議主席由理事長擔任之。
第卅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之較多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下列各款事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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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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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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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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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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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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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卅九條: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
第四十條:本會各種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會員入會時,按照月份比例辦理;惟會員於申請入會時,已取得驗光師證照並執行業務者,應以取得驗光師證照之日作為入會申請日,追溯收取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
106年度之常年會費,其會計年度以公會成立之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第四二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編製報告者,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備案,暨 公佈之。
第四三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驗光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