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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眼科醫師
Dedication. Expertise. Passion.
遵照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由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
二、由驗光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之特定課程訓練,取得完成訓練證明。
桃園市驗光師生公會為提升會員"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之執行業務,與桃園在地優質眼科醫師簽訂合作契約,合作醫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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